校园贷致学生自杀 持牌金融机构与网贷合作内幕重重

2019-10-29 09:41:53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许阳(化名)已经不在了,但是校园贷还在!”许阳自杀后的第四天,其爷爷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我们希望他是最后一个因为校园贷死亡的孩子,不要让悲剧再重演。”

在此之前的今年8月31日,刚刚从南京一所211大学毕业的许阳,从南京一商业广场28楼跳下,去世前1年内有10家持牌金融机构向其放贷36笔共计7.2万余元,至去世时尚有2.15万余元贷款未还清。

《每日经济新闻》独家获得许阳的央行征信报告:

这些持牌金融机构分布在全国各地,注册地竟然多达八个省(直辖市),既有银行,又有信托,还有消费金融公司和小贷公司,如此分散的金融机构是通过什么方式获知位于南京的大学生许阳有贷款需求,又是通过什么渠道跟许阳联系上并发放贷款的?

每笔几千元的贷款,持牌金融机构如何看得上?不远千里来放贷,繁琐的审核流程和风控流程如何解决?需要多高的贷款利率才能覆盖高昂的运营成本和坏账风险?又需要多高的贷款利率才能让金融机构有利可图?

在这个利益链条上,金融机构直接放款给个人的有一部分,但并不多,还存在着一些网贷公司,暗中扮演助贷的角色,上连持牌金融机构,下连千千万万的像许阳一样的C端,编织起一张巨大的网……

许阳的死究竟跟哪些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有关联?是否存在违规行为?都需要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但这个行业的潜规则,却值得刨根问底,每经记者对此做了深入的调查。

《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联系到了一位网贷行业头部机构的一线资深总监谢生(化名),为您深度揭秘背后的利益链条和这张巨大的网。

持牌金融机构与网贷公司为何走到一起?

NBD:为什么有银行愿意向网贷公司提供资金合作放校园贷?

谢生:这个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是密切相关的,如果当地经济不发达,银行的信贷就很难投出去,投出去也担心出现坏账。而另外一方面,越不发达的地区,它的储蓄率越高,这就导致了一些小银行存贷失衡,这个时候银行就得想办法把钱投出去,不投出去不行,因为它的存款也是有成本的。这就是一些小城商行和农商行跟网贷公司做资金合作的源动力。

NBD:全国这么多金融机构,网贷公司具体是怎样对接的?

谢生:通过系统服务商,他们本身也在给银行提供系统服务。撮合资金合作等于就算是他的一块新业务。大家都知道的,银行本身自己的技术能力比较弱,系统开发能力就不强。这是一个现状,这也是系统服务商存在的基础。所以呢,这个时候系统服务商就会跟银行提议,你看我给你提供这个系统,不要你给我付钱,我去帮你找合适的网贷机构,你现在有系统了,就可以支持你去跟网贷机构做资金合作了,我可以从网贷机构那边收咨询费,把这个系统的钱收回来。而银行不仅仅不出一分钱白得了一个系统,还有了信贷资金投放渠道,还可以赚钱。而网贷机构有了廉价的银行资金支持,不仅赚的钱更多,而且原来他们不能放的一些人群如在校大学生,这个时候也可以放了,因为他是银行的资金嘛,银行是持牌机构,法律规定这些持牌机构是可以给在校大学生放款的。所以这可以称得上是三全其美,多方共赢。

至于具体的收费标准(系统服务商对网贷公司收费),一般来说行业通用都是按照月均贷款本金的千分之五来收,按月结算,这个月初结算上个月的咨询费。当然啦,这个也不一定,有些网贷机构规模大,客群好,不缺机构资金,可能这个咨询费率就会低,反过来有些网贷机构规模小,客群差点,可能这个咨询费率就会高,最高到3%~4%的我也见过。这个算是比较主流的咨询费计费方式。

利益链条上都有谁?他们是如何分配的?

NBD:这些机构分布在全国各地,像许阳这样一位位于南京的大学生,这些持牌机构是如何获得他需要贷款信息的?

谢生:这要分两种情况,一是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他本身在做推广,学生可以直接下载其APP进行贷款,这种情况没有网贷公司参与;二是网贷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获客后推荐给持牌金融机构。

NBD:每笔贷款,其间持牌金融机构、系统服务商、网贷公司等利益链条上各环节是如何分配利润的?

谢生:以年化36%的消费贷款利率为例,8~12%是付给持牌机构的资金成本,3%是网贷机构的利润,2~5%是坏账损失,剩下的其实都是获客及平台运营成本。

持牌金融机构在这场联合贷款中,实际上不承担风险,他们获得8%~12%稳定资金收益,坏账部分都有网贷机构的保证金兜底,通过资金合作投放出去的入表信贷基本上都是0坏账。而网贷公司之所以愿意兜底,一是因为来自持牌机构的资金成本较低,二是因为持牌机构是可以合法从事校园贷。

银行与网贷公司合作放款,是否违规?

NBD:银行和网贷机构合作资金联合贷款,据你观察主要发展过程是怎样的?

谢生:大的环境嘛,肯定就是说消费金融这个业务一直在向前发展,业务规模一直在涨。银行其实很早就在观察这个业务,这是在2014年的时候。大部分银行早期都是在观望,银行和网贷机构资金合作兴起应该是在2016年,2016年的上半年开始,到2017、2018年,合作规模就开始井喷了。主要是因为2017、2018年的时候,P2P已经受到限制了,募资能力不行啦,整个行业资金规模也开始下滑。

NBD:除了银行,还有哪些机构方跟网贷机构做这种资金合作业务比较多?

谢生:消费金融公司。大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都和网贷机构有这个资金合作,我觉得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做这个业务应该是很好理解的,他本身天然就是做这个业务的,然后现在这个市场大环境,你一个新来的消费金融公司砸大笔资金去做获客的话,实际上没有意义了,他可能砸很多获客成本,都做不起来这个业务。

NBD:哪些区域的银行和网贷机构做这种资金合作比较多?

谢生:天津地区的银行,现在反正它也不敢怎么做放贷了,就是它想投信贷资金,也投不出去。江苏,浙江,广东这些沿海地区的银行做这个业务的还是比较少,因为这些地区银行的存贷比还是比较正常的,银行的信贷资金还是能投得出去的,不至于说投出去就是坏账。还有就是东北地区的某些城商行,他们甚至和国内的一些互联网金融巨头合作。还有一些互联网银行,他们也跟东北地区的银行做这种资金合作很多。

NBD:那这些银行跨区域和网贷机构做资金合作,是否合规呢?

谢生:我觉得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能算不合规,因为各担风险嘛。现在监管对城商行资金没有限制得很死板。如果真的限制城商行资金只能投放到本地,那很多城商行就要破产的。虽然很多城商行没有异地支行,但是他还是有直销银行这个口子在,通过直销银行走的话,网上放贷款没有区域限制的。监管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也没办法去定这么死,这个事情其实很早监管就有提过,但是最后没有规章制度落下来,肯定就是考虑到执行方面的一些问题。其实很多城商行还是有异地业务的,你怎么区分本地和异地呢?肯定不能简单的就按身份证地址算嘛。身份证、手机号、ip地址,几个东西有一个符合就可以嘛。本地区域这个定义其实不是那么简单的就可以下的。这里面其实就是我们说的一个大前提,很多地方存在存贷比失衡这个问题。这就是银行和网贷机构做资金合作能做和做起来的两大原因。其实我觉得,银行要是能把自己对信贷投放的风险控制水平提上来的话,消费金融业务也好,网贷也好,银行自己正常做是没什么问题的,很多大的银行自己就在做嘛。

贷款年化利率可控在36%以内

NBD:消费金融和网贷业务,是高利息、高坏账、高收益模式吗?

谢生:其实不完全是,这要看你的用户情况,其实很多银行放贷的话,贷款利率可以控制在年化36%以内的。有些风险控制做得好的银行,甚至可以做到24%以内。我觉得普惠金融嘛,首先要考虑到用户的可获得性,不是所有人都在乎利率的,那些享受不到金融信贷服务的普通人,他们可能在乎的是能不能拿到贷款,而且很多时候他们借的钱其实绝对金额小、时间短,他可能就是要这笔钱去急用。如果真的把这些业务都卡死的话,那就等于是把他们推到714(指那些期限为7天或14天的高利息网络贷款,其包含高额的“砍头息”及“逾期费用”)那边去了。只有在一二线城市的人或者说白领,这些人可获得的金融信贷资源很多,他们才会去比较哪家机构的利率高还是低的问题。而且年化36%之内的消费金融也好,网贷也好,做得还比较好的机构,他真正损失的部分其实只有2%~5%,首次逾期率在7%~9%左右,再高了其实就不赚钱了,现在的获客成本这么高,按笔均贷款5000元~6000元算,一个借贷用户的获客成本在500元左右了。获客成本每年都在涨,今年初的时候基本上都是翻倍在涨。所以说我觉得这个其实都算不上高利息、高坏账、高收益的模式。实际上网贷机构的利润也就是3个点左右。

NBD:网贷机构和持牌金融机构的资金合作具体是怎么操作的?

谢生:交保证金。以5个点的保证金比例为界,比较大的机构,比如一些互联网巨头的金融公司,他们可能就是0保证金或者是很少的保证金,比如2~3个点。而小一些的机构,他可能要交的保证金就是8~10个点,甚至更高。交5个点保证金的机构都还算是不错的网贷机构,比如现在一些头部的上市网贷公司。保证金账户直接就开在合作银行内,虽然保证金是用来做坏账兜底的,但是实际上这笔钱基本上不会动,就是说有坏账的时候也不用,因为动来动去很麻烦,双方的财务工作量非常大,要重新对账,要重新清算。所以一般即使有坏账了,网贷机构也会找内部的融资担保公司把坏账给收了,不会走到动用保证金的地步。

NBD:银行和网贷机构做资金合作,还会有其他的一些好处吗?

谢生:有的,这些和网贷机构的资金合作发放的贷款,也都是银行的入表信贷投放资金呀,而且更关键的是,坏账都有合作的网贷机构兜底,这些入表的信贷投放几乎没有坏账,大规模和网贷机构做资金合作联合放款的银行,基本上整体的坏账率都下降了,因为把分母扩大了嘛。

NBD:如何识别贷款对象是大学生,如果是无收入来源的大学生,有没有什么风控措施,是否需要取得其父母同意?

谢生:贷款给在校大学生,本质上就是贷款给其家长,因为在校大学生的收入来源是父母给的生活费。根据目前的监管规定,尚未要求向大学生的消费贷款需要征得其家长等第二还款来源的同意。

向成年大学生放贷,是否应征得父母同意?

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拥有完全民事权利,有向金融机构申请消费贷款的权利。作为持牌金融机构,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等,有向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贷款的资质。那么,这其中有没有什么问题?

作为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人,在校大学生们并没有收入。因此,原银监会曾在2009年6月发布过《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审慎原则向在校学生发放信用卡,向学生发放信用卡必须满足两点要求:一是满18周岁,二是第二还款来源方书面同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而许阳父亲在接受每经记者采访时透露,直到2019年4月,许阳向家里坦白借了校园贷还不上之后,家里才知道原来儿子在校读书期间借了巨额校园贷。也就是说,作为上述给小许贷款的金融机构,并没有要求第二还款来源方(即小许父母)的书面同意。

然而,上述规定仅针对信用卡,目前监管政策对于消费贷款、信用贷款并没有类似规定。那么,针对大学生也可以借的消费贷款、信用贷款,是否也应当参考大学生信用卡做出相应的限定?

一位不愿具名的行业资深律师:

给在校大学生提供消费贷款或者信用贷款,是需要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书面同意承担相关还款责任的。

一方面,在校大学生尽管已年满18周岁,但其尚未完全步入社会,没有经济来源,其花销多由监护人、管理人负责,其借贷行为会间接加重监护人、管理人的负债。给在校大学生提供消费贷款或者信用贷款有必要获取监护人、管理人的同意,至少应保证监护人、管理人对借贷事实保持知情。

另一方面,2011年《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在提高学生信用卡额度之前,发卡银行必须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制定学生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制度,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评估、测算和合理确定本行学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额度和根据用卡情况调整后的最高授信额度。学生信用卡不得超限额使用。”

虽该条为信用卡业务管理规范,但消费信贷与信用卡对借款人而言,借还款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与义务一致,上述规则具有参考意义。

最后,给在校大学生提供消费贷款或者信用贷款,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书面同意承担相关还款责任,也可有效减少坏账率以及暴力催收等不良行为的出现。

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

在校大学生普遍缺乏收入来源,稳定的还贷资金要么为以贷还贷,要么从生活费中节约而来,前者属于高风险行为,饮鸩止渴,不可持续,后者则本质上离不开家庭的支持。从实践中看,一些能理性借贷的大学生暂且不论,多数为过度借贷所累的大学生借款人,都是先尝试第一条路,以贷还贷,随着债务压力过重无法持续时,再向家庭求助,但往往为时已晚。征信污点不说,当家庭也难以承担巨额还债支出时,还容易引发更糟糕的事情。

所以,从保护大学生群体利益的角度看,与其逾期后让家长来善后,不如事前征求家长同意。事前征求家长书面同意,与其说是一种风控手段或担保方式,不如说是为了切实控制大学生群体的不合理借贷。但家长的借贷理念与学生群体不同,征求家长意见往往得不到同意,所以这条政策在落地时存在很大执行难度,往往会不了了之。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

信用卡和消费贷款、信用贷款,从目标受众的风险防控来说,没有本质区别。对消费金融的风险控制,不能仅仅靠行政命令和制度建设完善,从企业到行业协会,再到监管层,都应该是通过两条腿走路,一是完善制度,二是通过技术手段。技术手段现在很多,有些时候可以替代制度,要通过建立数字化监控体系,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识别、防范和控制风险,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控。

在政策出台之前,还处在一个空窗期,空窗期实际上有好的一面,就是能鼓励金融创新,但是也有不好的一面,所以我们期望这个政策空窗期尽量收窄,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和技术监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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