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健网农(836875)虚增营收等4宗违法遭罚

2020-08-03 14:34:3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8月3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网站于7月31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显示,经查明,厦门中健网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健网农”,836875,股票名称“ST中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日常性关联交易

2017年12月18日,中健网农子公司厦门回车健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健网农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庄锦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回车健公司向庄锦明购置部分房产,金额合计2237.88万元,占中健网农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61%。中健网农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及时审议并披露该项非日常性关联交易。

二、未按规定披露股份回购协议

2017年4月18日,中健网农、庄锦明和南海成长精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股份回购协议,约定由中健网农、庄锦明回购南海成长持有的中健网农15.48%股份,回购价款6067.95万元。中健网农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披露该事项。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中健网农通过其控制的公司员工账户与庄锦明发生资金往来。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中健网农与庄锦明发生资金往来,涉及金额5.86亿元,占中健网农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0.01%,截至2016年12月31日,庄锦明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2425.03万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中健网农与庄锦明发生资金往来,涉及金额6.19亿元,占中健网农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8.37%,截至2017年12月31日,庄锦明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2425.03万元。中健网农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也未在临时报告、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中披露。

四、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16年至2017年,中健网农及其子公司厦门中健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与广东新又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企业发生委托采购业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述业务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但公司以总额法确认,导致中健网农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6亿元、营业成本1.06亿元;2017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4368.11万元、营业成本4368.11万元。2016年,中健网农子公司厦门绿色万山农业有限公司通过虚构部分客户现金回款、变造送货单等方式,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1170.11万元、营业成本1085.83万元。以上两项,合计导致中健网农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17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4.47%,虚增营业成本1.17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15.46%;2017年度虚增营业收入4368.1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61%,虚增营业成本4368.1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8.25%。

中健网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

庄锦明时任中健网农董事长兼总经理,为中健网农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主持中健网农及回车健公司、厦门中健、厦门万山等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中健网农未按规定披露非日常性关联交易、股份回购协议、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及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秀芝于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担任中健网农董事会秘书,2015年7月至2019年7月担任中健网农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为中健网农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及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冉昕于2017年4月至2019年7月担任中健网农董事会秘书,知悉并参与回车健公司向庄锦明购置房产、涉案股份回购协议前期洽谈等相关事项,为中健网农未按规定披露非日常性关联交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未按规定披露股份回购协议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谢欢于2015年7月至2019年2月担任中健网农董事,知悉并参与回车健公司向庄锦明购置房产事项,为中健网农未按规定披露非日常性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凯于2016年6月至2018年11月担任中健网农董事,知悉并参与涉案股份回购协议洽谈、签署等事宜,为中健网农未按规定披露股份回购协议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中健网农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庄锦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秀芝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黄冉昕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对谢欢、刘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健网农成立于2001年10月30日,注册资本1.26亿人民币,当事人庄锦明法定代表人、实控人、大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持股比例72.35%,王秀芝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中健网农于2018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变更主办券商公告》显示,鉴于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经与国金证券充分沟通及友好协商,双方决定解除督导协议,并就终止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8年4月4日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000686.SZ)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厦门中健网农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持续督导协议书》,自2018年5月11日起,由东北证券担任公司主办券商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三条规定: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4号

当事人:厦门中健网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健网农),住所: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

庄锦明,男,1974年6月出生,时任中健网农董事长、总经理,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王秀芝,女,1984年9月出生,2015年7月至2019年7月任中健网农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任中健网农董事会秘书,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黄冉昕,女,1979年5月出生,2017年4月至2019年7月担任中健网农董事会秘书,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谢欢,女,1984年4月出生,2015年7月至2019年2月担任中健网农董事,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刘凯,男,1982年6月出生,2016年6月至2018年11月担任中健网农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健网农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部分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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