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精包装近似“太太乐”,安徽孙为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实施混淆行为被罚

2023-04-25 12:06:31 来源: 潇湘晨报

4月24日,亳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安徽孙为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案件信息。安徽孙为食品有限公司被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101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资料图片)

接关于请求对侵犯雀巢产品有限公司鸡图形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举报书,就安徽孙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鸡精产品涉嫌侵犯雀巢产品有限公司鸡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以及涉嫌违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本局依法予以制止。 2023年2月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 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城东镇 S307线路南的安徽孙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进行神厨张一刀鸡精调味料产品的生产加工,举报书中提及的当事人生产的乡味御厨鸡精调味料已被销售完,现场无库存。 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孙大璞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 实施混淆行为 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2023年2月2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太太乐鸡精调味料外包装标注的 “太太乐”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配套设计并使用了统一的外包装颜色、图案及宣传字样,具体印刷图案为: 上半部分为黄色周边,下半部分为绿色周边,右下部分有鸡图形注册商标,标注商品名称 “太太乐”,印有“鸡精调味料Granulated Chicken Bouillon”“三鲜标准、新鲜、优鲜、倍鲜”“坚持添加新鲜原料、升级配方,品质更优、鲜美程度提至2倍”“鲜美指数2.0”字样, 太太乐鸡精调味料经宣传和使用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安徽孙为食品有限公司于 2012年6月26日成立,是一家从事调味料、鸡精等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公司。2022年,该公司从市场上定制了乡味御厨鸡精调味料的外包装箱和外包装袋,进行乡味御厨鸡精调味料的生产和销售。乡味御厨鸡精调味料外包装统一印刷图案为:上半部分为黄色周边,下半部分为绿色周边,右下部分有鸡图形卡通图案,标注商品名称“乡味御厨”,印有“鸡精调味料Granulated Chicken Bouillon”“三鲜标准、新鲜、优鲜、倍鲜”“坚持添加优质鸡肉原料、升级配方,品质更优、鲜美程度提至2倍”“鲜美指数2.0”字样。安徽孙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乡味御厨鸡精调味料包装、装潢与 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太太乐鸡精调味料包装、装潢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安徽孙为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实施混淆行为 。 当事人共生产了乡味御厨鸡精调味料 10箱,成本价80元/箱,销售价85元/箱,共销售10箱,违法经营额8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孙大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出具的授权书、代理人程东跃身份证、商标异议裁定书各1份,证明太太乐鸡精调味料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对受委托人孙大璞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乡味御厨鸡精调味料上擅自使用与太太乐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乡味御厨鸡精调味料生产包装单和发货单各1份,证明安徽孙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乡味御厨鸡精调味料的数量和售价;

5.举报人提供的乡味御厨鸡精调味料和太太乐鸡精调味料的外包装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两种商品外包装构成近似的事实。

2023年3月1日, 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涡市监罚告〔 2023〕0100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2022本 )》第二章竞争监督管理第二节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42 】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1)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给予当事人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 处罚如下:罚款 10100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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