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5万!辽宁省食来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玉米面条不合格被罚_天天热资讯

2023-05-08 10:07:18 来源: 潇湘晨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辽宁省食来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不合格“玉米面条”依法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一、 辽宁省食来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玉米面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辽宁省食来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生产的规格为散装的“玉米面条”被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检,检验结果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较小并未流通,在接到检验报告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寻找问题原因,采取管控措施防微杜渐,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积极消除食品危害后果的发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述的从轻情节。结合辽宁省市场局自由裁量基准中《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Lnfda-spcf-005,适用情形:“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1万以上2万以下的;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无社会影响,行为人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裁量标准:“从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万-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现责令当事人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企业对该批次问题产品进行原因分析,系本企业工作人员没有正确掌握有关知识,在添加剂使用时把用于生产酱料的添加剂错误的用在了玉米面条生产上。现已对工作人员加强操作管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生产规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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