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10 13:16:16 来源: 潇湘晨报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被网络暴力吞噬并深陷其中,但网暴事件依然层出不穷,也不断有网友、各界专家呼吁应从各个层面对“网暴”行为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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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外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25日。
《征求意见稿》如是阐述发布背景: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五类网暴行为将被从重处罚
《征求意见稿》称,将对一些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将从重处罚,包括: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情形等。
另外,指导意见还提出,要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包括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影响公众安全感的;侮辱、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多次散布诽谤、侮辱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大量散布诽谤、侮辱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等,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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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暴”治理的靴子似乎正在悄然落定。湘潭大学法学院的张永红教授告诉潇湘晨报记者,该《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最高司法机关对网暴问题的重视,必然会推动司法机关对网暴行为的认定和打击,也在司法实践当中提供了更准确的参考标准。
将网暴行为在司法层面作出明晰解释
在张永红看来,《征求意见稿》最大的意义在于将网络暴力行为在司法上作出了明晰的解释。
《刑法》第246条第三款,就将网络暴力与侮辱、诽谤进行关联。但实际上,在司法实践案例中,一方面是“受害者”取证困难,另一方面由于《刑法》条文的简洁性释意,并没有约定具体的情形,也就造成网络暴力长久不治的原因之一。
张永红认为当法律当中的相关条款不够具体时,就需要更为明确化的依据,为司法机关适用《刑法》打击网络暴力提供相对明确、具体的标准,也是该《征求意见稿》出现的最大意义。
不过,张永红觉得在司法制定了打击网络暴力的规定之外,执行更是关键。如果执行的效果不佳,也无法对网络暴力进行打击。在《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许多案件在执行层面就会遇到不少问题。
网暴受害者取证可获得司法机关协助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示:“与传统违法犯罪不同,网络暴力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被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
有身陷网暴事件的受害者向记者表示,即便是自己报了警,但因为界定网暴的标准不明确,或是取证困难,案件往往会被搁置。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于遭受到网络暴力侵害的当事人采取自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也就是说,以往在网暴案件中取证难的问题,目前看来能有望在司法中得到一定的处理机会。
司法之外,平台管控也是网暴治理的重要一环
张永红进一步说,《征求意见稿》其实是一种事后处理“网络暴力”的司法解释,虽然可以作为相关司法参考。但网络暴力的成因比较复杂。从司法上进行打击,只是其中一环。设置较好的防护措施,才能综合治理网暴的行为。
张永红觉得,网络言论的管控是第一个环节。“如果平台能够有相对应的机制,发现有用户发布侵害他人的言论出现,立马进行删掉,可能就不会造成如此大的危害。”
其二,是网络暴力中的“加害者”许多时候并未意识到自己在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这里便会涉及到对于网络暴力的普法教育。
“网络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当我们试图去寻找它的防范策略时,要注意综合考虑。”张永红说,尽管《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我国对于网络暴力综合治理的理念,但《征求意见稿》中更多是规定了刑事打击的内容。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网络暴力作为一种现象,公众应当增强自我意识,最终通过防范的方式来解决,而不是通过法律。
潇湘晨报记者 傅一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