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12 10:10:49 来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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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科技(688565)发布公告称,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12023000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8 号),现公告如下: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科技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力源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 年度,力源科技通过提前确认 11 个水处理项目进度的方式,涉嫌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03,838,981.52 元、虚增利润总额 27,072,877.87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4.71%和 68.23%;2021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5,415,929.19 元、虚增利润总额 4,256,309.89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3.42% 和 34.01%;2021 年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1,681,415.93 元、虚增利润总额 5,425,572.92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54%和 27.16%。2022 年 10 月 29 日、2023 年 5 月 4 日力源科技先后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数据予以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财务凭证、相关业务资料、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力源科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万元罚款; 二、对沈万中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裴志国、金史羿、沈学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林虹辰、曹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