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驾驶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2020-04-17 07:52:36 来源: 河南经济广播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年龄必须在16周岁以上;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4月1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通告,《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征求意见稿)》都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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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1】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禁止牵引和搭载动物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规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完整、清晰,不得污损、遮挡。禁止盗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牌证或临时通行牌证。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则,不得逆向行驶或者在机动车道、人行道上骑行。

在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不得醉酒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桥梁、下穿隧道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禁止牵引和搭载动物;禁止驾驶拼装的非机动车,或者驾驶加装、改装等改变外形结构或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提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

【规定2】驾驶电动车必须16周岁以上 可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机动车驾驶人条件有严格规定。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否则不允许上路行驶。

非机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1人。

载物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况。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规定3】禁止拼装电动车 在电动车上搭篷也不允许

《办法(征求意见稿)》所说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行为:拼装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速装置等更改非机动车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

另外,禁止的行为还包括在非机动车上搭篷,加装挂架、音响、高音喇叭、灯光,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

【规定4】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上牌

电动车上牌登记,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已经纳入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和行驶证。未经登记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鼓励实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电动自行车具体登记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凭证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材料;车辆整车合格证明。

对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查验并及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规定5】单位内部停车场地鼓励对外开放 消防通道禁止停放非机动车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政务服务中心、医院、学校、商业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或者划定配套的非机动车停放场地。

相关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安排专人管理或者委托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机构管理,维持非机动车停放秩序。鼓励单位内部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向社会公众开放。

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并安装匹配的集中充电设施。安装集中充电设施应当符合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相关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非机动车。禁止私拉电线、插座为非机动车充电。

下列区域禁止停放非机动车: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设施处;道路交叉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人行道内禁止停放区域、盲道;机动车车道内。

【处罚】电动车未登记上路罚款五十 驾驶拼装电动车罚款五十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处罚。根据规定,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五十元罚款;盗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牌证或临时通行牌证的,收缴牌证,处以五十元罚款。

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号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以警告或二十元罚款。

非机动车载物未采取加固措施,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况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驾驶拼装的非机动车,或驾驶加装、改装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非机动车,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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