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鼎利(300050)股东陈浩收监管函 未及时补偿3621.27万应收账款

2020-04-24 10:57:20 来源: 中国网财经

4月24日讯 据深交所网站消息,深交所发布关于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鼎利或上市公司 证券代码:300050)股东陈浩的监管函。

2014年12月世纪鼎利收购上海智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智翔”)100%股权。陈浩作为上海智翔原第一大股东于2018年4月就前述资产收购事项追加关于应收账款回收的承诺。根据上市公司2019年4月25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陈浩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补偿上海智翔的应收账款3,621.27万元,但陈浩仅于2019年5月28日支付了500万元,剩余款项直至2019年12月31日才支付完毕。

陈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4条的相关规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1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1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本所备案,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以下是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