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23 15:37:5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6月23日讯 上交所近日对兰州民百(600738.SH)、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宝良及有关责任人下发监管关注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063号显示,2017年至2019年间,兰州民百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宝良以在公司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合计1173.56万元。上交所根据相关规定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宝良、时任董事长洪一丹、时任董事长张宏、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郭德明、时任财务总监杨武琴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朱宝良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第八条等相关规定。
朱宝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任期2017年9月15日至2019年7月26日),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2条、第2.4条等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洪一丹(任期2019年7月26日至今)、时任董事长张宏(任期2016年5月17日至2019年7月26日)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郭德明(任期2016年5月17日至2019年7月26日)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决策人员,时任财务总监杨武琴(任期2016年5月17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相关法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保证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公司内部控制通常应涵盖经营活动中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一)销货及收款环节:包括订单处理、信用管理、运送货物、开出销货发票、确认收入及应收账款、收到现款及其记录等。
(二)采购及付款环节:包括采购申请、处理采购单、验收货物、填写验收报告或处理退货、记录应付账款、核准付款、支付现款及其记录等。
(三)生产环节:包括拟定生产计划、开出用料清单、储存原材料、投入生产、计算存货生产成本、计算销货成本、质量控制等。
(四)固定资产管理环节:包括固定资产的自建、购置、处置、维护、保管与记录等。
(五)货币资金管理环节:包括货币资金的入账、划出、记录、报告、出纳人员和财务人员的授权等。
(六)关联交易环节:包括关联方的界定,关联交易的定价、授权、执行、报告和记录等。
(七)担保与融资环节:包括借款、担保、承兑、租赁、发行新股、发行债券等的授权、执行与记录等。
(八)投资环节:包括投资有价证券、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金融衍生品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募集资金使用的决策、执行、保管与记录等。
(九)研发环节:包括基础研究、产品设计、技术开发、产品测试、研发记录及文件保管等。
(十)人事管理环节:包括雇用、签订聘用合同、培训、请假、加班、离岗、辞退、退休、计时、计算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及各项代扣款、薪资记录、薪资支付、考勤及考核等。
公司在内控制度制定过程中,可以根据自身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2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对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4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三)《证券法》《公司法》有关规定和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以下为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0〕0063号
关于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宝良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兰州民百,A股证券代码:600738;
朱宝良,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洪一丹,时任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宏,时任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德明,时任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杨武琴,时任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出具的警示函监管措施([2020]1号、2号、3号)中查明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间,兰州民百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宝良以在公司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合计1,173.56万元。其中,2017年9月,以推广服务费为由占用资金64.8万元,2017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均为64.8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05%;2018年4月至11月,以设计服务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为由合计占用资金372.89万元,2018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分别为372.89万元、437.69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2%、0.24%;2019年1月至12月,以推广费、劳务费、广告宣传费、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为由合计占用资金735.87万元,2019年占用金额及期末余额分别为735.87万元、1,173.56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24%、0.39%。公司已于2020年3月、4月全部收回上述款项。
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完全按照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成本费用报销的控制和审批程序,对成本费用审核不严,存在缺陷,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朱宝良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第八条等相关规定。
朱宝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任期2017年9月15日至2019年7月26日),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2条、第2.4条等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洪一丹(任期2019年7月26日至今)、时任董事长张宏(任期2016年5月17日至2019年7月26日)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郭德明(任期2016年5月17日至2019年7月26日)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决策人员,时任财务总监杨武琴(任期2016年5月17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前述资金占用金额不大,占比较小,且已归还,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朱宝良、时任董事长洪一丹、时任董事长张宏、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郭德明、时任财务总监杨武琴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诚信义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