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资讯!最高预增10倍!300亿锂电牛股绩“炸裂”,却有这个隐忧

2022-10-14 16:56:23 来源: 中国基金报

2022年锂资源价格空中加油,继续让上游赚得盆满钵满,来自“亚洲锂都”宜春的江特电机也不例外。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0月13日晚,江特电机发布2022年三季报业绩预告,预计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19亿元-21亿元,同比增长661.73%-741.91%。其中,第三季度归母净利润5.52亿元-7.52亿元,同比增长710.26%-1003.83%。

不当晚的另一则公告则让人不安,因此前虚构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公司及多名时任董监高接到了江西证监局的正式处罚决定书,被处以警告和罚款等。值得庆幸的是,该行政处罚尚未触及深交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锂盐产品量价齐升

公司净利两年增百倍

2020年三季报,江特电机的净利润还只有2000万元出头,扣非净利润更是录得亏损,但伴随新能源汽车行业爆发,随之而来的是锂盐产品价格量价齐升,公司业绩也持续爆发。

2021年三季报江特电机净利暴增10.66倍来到2.49亿元,而10月13日的业绩预告显示,其2022年三季报继续保持着超高增长,最高摸21亿亿元,增长上限741%。也就是说,仅仅两年的时间,公司实现了三季报利润约百倍的增长,着实逆天。

对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业绩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公司称主要原因一是受益于新能源行业的快速发展,公司锂盐业务外部环境持续向好,下游需求持续增长;二是报告期内,公司碳酸锂产品销售价格同比出现一定幅度上涨。2022年中报显示,江特电机的营业收入近八成来自采矿,电机占比只有19.28%。

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同比出现一定幅度上涨”的说法,实际上还算比较克制的。就公司主力产品之一的电池级碳酸锂来说,生意社的数据显示,2021年10月时报价均价在18.8万元/吨左右,而到了今年10月报价均价来到53.19万元/吨,足足涨了184%。如果跟2020年10月的报价相比,电池级碳酸锂的涨幅接近2年10倍。

9月底的一次调研中,江特电机被问及如何看待碳酸锂价格的持续性。公司称,近年来碳酸锂价格大幅上涨的原因主要是锂的原料产能不足以及因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带来的下游旺盛需求。未来价格走势取决于很多因素,比如国家政策、上游原矿开采能力以及下游应用端的需求等。作为企业,公司希望价格能够在合理的利润区间内平稳运行。

而公司在介绍自己的优势时提及,其自有锂矿资源储量较大(从已探明矿区储量统计,公司持有或控制的锂矿资源量1亿吨以上)。此外,公司目前自有选矿产能120万吨,同时通过与社会选矿厂合资、合作委托加工的方式迅速填补公司短期对产能的需求。

锂盐加工产能方面,公司子公司宜春银锂拥有两条利用锂云母制取碳酸锂生产线,两条锂辉石/锂云母混线兼容制取锂盐生产线,同时公司拟在宜丰县投资新建年300万吨锂矿采选及年产2万吨锂盐项目用于对“茜坑探转采”项目的发展和规划进行承接和配套。

多名时任董监高被处罚

行业的红利不知道能吃多久,就公司的治理和内控来看,同在13日晚的另一则公告令人担忧。

公告显示,江特电机于2021年12月9日收到了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022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经查,2017年至2018年期间,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通过与其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存货和利润。

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2693.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693.85万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7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0.8%、8.18%。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740万元,虚增存货9529万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11亿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8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存货、利润总额的2.23%、10.77%、6.39%。上述情况导致江特电机披露的2017年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对江特电机的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朱军,时任公司董事兼副总裁、宜春银锂董事长罗清华,时任公司财务总监龙良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闵银章,时任宜春银锂总经理辛毅敏,时任宜春银锂总经理助理兼销售部部长柳光明,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江西监管局決定:

一、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朱军、罗清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龙良萍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四、对闵银章给子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五、对辛毅敏、柳光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的罚款。

值得庆幸的是,江特电机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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