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6 14:52:21 来源: 中国网财经
12月26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富达实业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富达实业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和11月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硅业 证券代码:603260)股票431,800股,占合盛硅业总股本的0.05%,总成交金额为12,145,666.80元。作为合盛硅业持股5%以上的股东,富达实业公司未在首次减持合盛硅业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富达实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富达实业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富达实业公司:
你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和11月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硅业”)股票431,800股,占合盛硅业总股本的0.05%,总成交金额为12,145,666.80元。作为合盛硅业持股5%以上的股东,你公司未在首次减持合盛硅业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