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大通(000038.SZ)2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两任前董事长收警示函

2020-06-11 14:06:0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6月11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大通”,000038.SZ)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和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管琛、郝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深大通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规范

2017年,深大通在出让股权并购基金杭州通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部劣后级份额过程中,仅披露首次出让部分份额的情形,未披露出让完成后仍需对优先级合伙人在投资期间的预期投资收益及实缴出资额负差额补足的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治理不健全

深大通部分董事、监事无故缺席股东大会,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深大通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从未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2016年筹划重大收购事项过程中,未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

深圳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形反映出深大通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也直接影响到深大通相关信息披露数据的准确性。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大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管琛、郝亮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管琛担任深大通董事长;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郝亮担任深大通董事长;2018年4月至12月,郝亮担任深大通总经理;2016年4月至2018年3月,郝亮担任深大通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深圳证监局决定对管琛、郝亮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要求,深大通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深大通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二、深大通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内部管理和内幕信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三、深大通应补充披露杭州通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出让的有关事项。

天眼查显示,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大通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于1990年9月26日由广东华侨投资公司、香港益通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新通阳电子元件工业有限公司、运通电子(深圳)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威利马电器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公司于1994年8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0038。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管琛曾任青岛工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主任,青岛五金集团家电公司副总经理,济宁海情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北京天和智远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郝亮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市北区支行副行长、分行办公室副主任,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

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采取前款措施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事先向检查对象及有关人员告知检查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检查对象或有关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辩、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应当对此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辩、陈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条:

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四)拒不配合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中国证监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的,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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