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智光华(831292)信披违规 原董事长遭警示

2021-03-24 15:17:1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日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布的《汇智光华(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1〕045号)显示,经查明,汇智光华(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智光华”,831292)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汇智光华子公司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汇智聚源”)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白云机场”)因项目经营合作合同纠纷,白云机场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9年10月23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件。该案件涉案金额合计4038.69万元,占挂牌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70.60%,属于对挂牌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2021年2月10日,汇智光华补充披露了上述诉讼事项。

汇智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全国股转公司判定,时任董事长林永超、时任董事会秘书陆玉刚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汇智光华(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林永超、陆玉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汇智光华成立于2005年9月5日,注册资本4189.14万人民币,胡圣云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19.03%。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0日,公司与海通证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2015年9月11日,公司与太平洋证券前述持续督导协议。

公司2020年半年报显示,董事长林永超已因经营管理需要离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挂牌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律师、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在违规行为被发现前,积极主动采取或要求挂牌公司采取纠正措施,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违规行为未对市场造成实际影响,或已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或风险;

(三)在违规行为所涉期间,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四)积极配合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相关措施;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免予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的,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可以采取其他监管方式进行处理。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系统公监函〔2021〕045号

关于对汇智光华(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汇智光华(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汇智光华),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号1层1236室。

林永超,男,1973年12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

陆玉刚,男,1963年10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汇智光华有以下违规事实:

汇智光华子公司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汇智聚源)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白云机场)因项目经营合作合同纠纷,白云机场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9年10月23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件。该案件涉案金额合计4038.69万元,占挂牌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70.60%,属于对挂牌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2021年2月10日,汇智光华补充披露了上述诉讼事项。

汇智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林永超、时任董事会秘书陆玉刚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汇智光华(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林永超、陆玉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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