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9 10:22:56 来源: 中国质量报
近日,上海警方侦破一起以虚假品牌奶茶招商网站吸引加盟商、虚构履约能力骗取加盟费的套路加盟合同诈骗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案最大的关注点,是涉案品牌有一个明星代言人——马伊琍。正因为有明星参与,才有了舆论更加感兴趣的关注点——马伊琍会不会为此事承担相关责任?
从马伊琍发表的声明看,她似乎愿意承担一定的责任。声明称,自己是2020年10月与涉案品牌开始合作的,之前对品牌进行了核查,“但前期筛查仍不够长期、全面、细致,存在工作疏漏”。在接到警方通知后,她已经“第一时间向该品牌提出解约通知”,表示自己“将协助受骗加盟商维权”。
对于马伊琍的声明,有网友表示理解,认为明星并非专业人士,他们对其所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很难做到完全了解,何况套路加盟本就带有让人防不胜防的欺骗性,所谓“不知者不怪”,认错了就不必再担更多责任。当然,也有一些人持不同观点,提出“有钱拿就代言,出了事就解约,这未免太简单了”“道歉有用的话,还要法律干吗”,要求马伊琍付出应有代价。
不过,若一定要较真,“应有代价”是什么代价,法律能怎么“干”,却并不好说。从逻辑上看,有利必有责,这是最基本的市场法则,而明星通过代言挣钱,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这也符合基本法理。另外,判定一种行为是否合法,既考虑主观动机,也考虑行为后果,因此,以“不知者不怪”为马伊琍开脱在法理上是行不通的。然而,更大的问题,是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判定“知”与“不知”,之后才能决定“怪”还是“不怪”。《广告法》第五十六条明确,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而在现实中,广告代言人因此而承担责任的案例非常罕见,其关键原因在于,按照上述条款,广告代言人承担责任有一个基本前提——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但“明知”“应知”这种带有明显“主观性”的情形很难举证。
当然,在此事件中,马伊琍也不可能毫发无伤地全身而退。从媒体披露的信息看,涉案品牌商纯为诈骗而成立,其业务就是诈骗,过程中几乎没有任何正常的经营活动。品牌商所有的诈骗款均为赃款,依法都应当追缴。而无论马伊琍是否尽到审查义务,其代言费都应通过追赃程序予以追缴,并用于对受害者的退赔。另外,她还要付出声誉代价。要知道,明星从拿到代言费的那一刻起,就将自己和所代言的产品、品牌捆绑在一起,即使是出现问题解除合同,但在大众心目中他(她)和这个产品、品牌已经建立的关系并不会马上消失,个人形象和美誉度受损是跑不了的。
虽然近些年明星代言翻车事故不断,而他们为此承担行政、司法及民事责任的情形并不多,但有一个算一个,但凡在代言上犯事栽了跟头,都会加倍小心,不再敢轻易接广告。不过,在这个问题上,仅指望明星们主动长记性是不行的,要净化这个行业,体现法律威严,就必须对明星代言进行强制问责追责。而要真正关闭明星代言“无责特区”,必须要形成一套完整的体制和机制。一方面,完善相关立法,以概括和列举的形式,明确代言行为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的具体内容,增强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完善代言广告的审查和行政监管制度,保障代言人对所代言产品、服务和对象的知情权及依法单方终止合约的权利,推出代言人法律政策风险控制的法律服务产品和专家顾问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