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51万仅卖出5000元 明星带货频频“翻车”

2021-12-27 08:41:06 来源: 重庆商报

签下价值51万元直播带货合同,安排陈小春和网红一起带货,结果3场直播只卖出5000元,商家一纸诉状将负责直播推广的传媒公司告上法庭。12月25日,记者得知,广州市中院近日作出二审裁决,判决直播推广协议的传媒公司向原告商家返还41万余元服务费。

案情还原

保底100万元

实际销售5000元

记者从广州市中院的这份《(2021)粤01民终19281号》民事判决书中看到,2020年10月,某按摩器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一份《“双11”矩阵直播推广协议》。协议约定:2020年11月1日-2020年11月11日,传媒公司提供16场次直播销售推广活动,其中10场由粉丝总量大于或等于1000万的达人执行,6场由其他明星达人主播在其互联网直播间执行。

在按摩器公司按约支付51.5万元的推广服务费后,传媒公司又向按摩器公司发来《“双11”直播更改说明》,将原来16场直播的主播执行人,改为安排影视明星陈小春加3名网红,时间为11月5日-11月11日,并约定服务费减少10万元。

11月5日下午,陈小春由于在直播时没有在直播间上商品链接,导致仅直播几分钟按摩器公司商品就被下架。后传媒公司在当日晚上安排了陈小春的助理补播。上述4场直播完成后,按摩器公司的商品销售额仅5000余元。

广州市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双11”直播更改说明》中将原合同中的16位主播变更为3位网红和陈小春,但同时说明其他合同内容不变。即《“双11”直播更改说明》只是减少了拟参加主播的人数,但并未将直播场次从16场变更为4场。

在实际直播执行中,主播甲、主播乙、网红丙的直播场次均为1场,陈小春直播1场后,因涉案商品没在直播间上商品链接导致下架,需要陈小春补充直播1场,但陈小春本人未能直播,而是由其助理代替陈小春补播,助理补播的效果显然不能等同于陈小春,且陈小春助理也不是原合同约定的流量主播,故应视为陈小春直播不成功。综上,传媒公司实际安排直播成功共计3场,但合同约定应直播16场,故某传媒公司严重违约。

法院认定,因《“双11”直播更改说明》只是减少了拟参加主播的人数,其他合同条款不变,故原合同约定的ROI保证当然应继续适用。第二,按照合同约定的ROI保证,直播销售保底数额高达100万元以上,但实际直播后的销售额仅为5000元,继续履行合同由传媒公司补播3场显然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所以按摩器公司不再要求补播并且要求退款合理,广州市中院予以支持。

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按摩器公司选择按照未能直播的场次比例退款合理,即传媒公司应向按摩器公司总计退还服务费418437.5元。

律师提醒

签署直播协议

事前事中应注意四点

“这起案件非常具有行业的典型性。”重庆一位长期为网络电商提供服务的服务商戴先生告诉记者,“电商逻辑里有三大环节非常重要,销售、选品、供应链,一般做直播会给商家做销售托底,不然谁干呢?除了娱乐明星主播,带货主播比拼的就是卖货能力。”戴先生指出:“电商规则是以天为单位变化的,这个案件就是双方在前端的工作没做好。”

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小山提醒商家,签署直播带货委托协议,为了避免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应注意四点:第一,应该对直播细节进行具体的约定,比如主播、直播场次、直播平台、直播方式以及直播时间,甚至直播间的布置等,让每个环节都可以有章可循;第二,直播应达到的目标或效果,应明确约定;第三,约定如果受托直播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没有达到约定目的,该承担什么责任;第四,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的沟通意见,另一方应及时答复明确表态,以免误解。

明星的知名度和流量是天然的销售优势,可以轻松聚集其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流量,但这些流量是真正的粉丝吗?恐怕更多是看客。看客因为明星的知名度而来,却不会为了知名度买单。这就是与粉丝经济最大的区别,粉丝是来追星的,会为与明星相关的商品付费,而大众消费者是来购物的,最终看的一定是商品性价比。(重庆商报-上游新闻记者 冯盛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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