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 “套娃”独董都涉嫌违规

2022-06-20 10:05:35 来源: 金融投资报

日前,盾安环境的一纸公告引起市场的极大关注。问题的焦点,在于盾安环境提名的独董候选人合规性存疑。

2021年11月16日,格力电器与盾安环境控股股东盾安精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格力电器拟受让盾安精工持有的盾安环境29.48%的股份。在股份转让完成后,格力电器成为盾安环境的控股股东。

今年6月3日盾安环境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公告》显示,刘姝威、王晓华、邢子文被提名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大股东提名的独董候选人,只要其符合任职条件,今后通过股东大会的审议也不会是难事。但是,此次盾安环境提名的刘姝威等三人,也正是格力电器的独董。

为保证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格力电器出具了《关于保证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承诺内容包括: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与上市公司之间保持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资产完整;不利用控股地位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格力电器及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资金等。

事实上,格力电器承诺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其中当然也包括独董的独立性。即使是刘姝威等三人是“套娃”独董,格力电器也应该信守当初作出的承诺。但是,“套娃”独董的出现,显然又与格力电器承诺的“与上市公司之间保持人员独立”相悖。

盾安环境出现“套娃”独董,其实并不奇怪。由于格力电器只持有盾安环境29.48%的股份,处于相对控股地位。如果要绝对控制盾安环境,在董事会上占据多数席位是非常重要的。控股股东通过提名董事以及独董人选,特别是提名格力电器独董担任盾安环境独董,有利于控股股东实现对董事会的控制,进而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

然而,“套娃”独董的出现,却涉嫌违规。比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下称《规则》)第二条规定,本规则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上述三名“套娃”独董如果获得股东大会通过,那么将形成既在上市公司中任职,也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任职,且担任同样职务的格局。

再如《规则》第七条规定了不得担任独董的情形,其中就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而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规定,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套娃”独董都涉嫌违规。

自上市公司独董制度建立以来,“花瓶”独董、独董不“独”等现象一直遭遇市场的质疑与诟病。尽管也不乏有上市公司的独董发出独立的声音,但在市场上难成气候。由于独董主要由上市公司大股东提名,且独董津贴由上市公司发放,导致独董普遍丧失了独立性,即使是康美药业案宣判后,这一格局并没有出现根本性的改变。

“套娃”独董的出现,个中的危害性不容低估。涉嫌违规自不必说,上市公司中如果出现“套娃”独董,不仅难保该上市公司自身的独立性,而且该上市公司更容易被另一家上市公司所控制。即使没有“一股独大”,但也有可能产生类似的局面,甚至不排除出现大股东“一言堂”,或实控人“一人独大”的现象。

而且,即使是像格力电器这样作出了相关承诺,但谁也无法保证三位“套娃”独董在盾安环境与格力电器出现利益冲突时,能够真正保持独立性。毕竟,两家上市公司存在巨额关联交易。另一方面,由于格力电器是控股股东,不排除“套娃”独董牺牲盾安环境的利益,而只维护格力电器利益的可能。若此,对于盾安环境的投资者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

因此,对于盾安环境出现“套娃”独董的现象,监管部门不能只下发关注函了事,而应该直接叫停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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