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9 14:02:0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9月9日讯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于9月7日公布的《关于对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18号)显示,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思壮”,002383.SZ)于2019年10月29日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范围为-3亿至-2亿元。
2020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9年度净利润范围修正为-9亿至-6亿元;2020年2月29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净利润为-9.46亿元;2020年5月29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经审计净利润为-10.61亿元。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差异较大,且未能按规定及时修正。
合众思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的规定。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合众思壮成立于1998年9月30日,注册资本7.45亿元,于2010年4月2日在深交所挂牌,郭信平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实控人、大股东,截至2020年6月30日,郭信平持股1.77亿股,持股比例23.82%。
合众思壮于2019年10月29日公布的《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报告期内归母净利润-1632.74万元,同比下降119.97%;年初至报告期末归母净利润-4933.41万元,同比下降118.83%。
公司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范围为-3亿至-2亿元,主要系公司该年融资成本较高,预计年度财务费用增加90%;考虑到公司流动性和业务整合,中科雅图等子公司的商誉存在减值风险;近期公司正积极组织库龄较长的存货变现工作,可能导致处置损失。
合众思壮于2020年1月31日公布的《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显示,2019年度归母净利润范围修正为-9亿至-6亿元,上年同期盈利1.91亿元。
2020年2月29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归母净利润为-9.46亿元;上年同期为1.91亿元,同比下降594.22%,因公司对商誉、长期股权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资产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6.67亿元,导致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比上年同期有大幅下降。
2020年5月29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经审计归母净利润为-10.61亿元,同比下降654.01%。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3.3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按本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18号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范围为-3亿至-2亿元。2020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9年度净利润范围修正为-9亿至-6亿元。2020年2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净利润为-9.46亿元。2020年5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经审计净利润为-10.61亿元。你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差异较大,且未能按规定及时修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9月7日